出口商:汕头某公司
进口商:德国某公司
·新客户下大订单!
2022年4月,汕头公司通过展会与德国公司结识,并在随后的一段时间里,通过视频会议和邮件往来,进行了深入的洽谈。汕头公司对这次与德国公司的合作充满了憧憬,德国公司也有意与汕头公司长期合作。
在多次友好协商后,双方达成了一项价值16万美元的货物采购协议。双方约定采用FOB方式,支付方式为预付款30%,尾款DP30天支付,这为汕头公司提供了一定程度的风险保障。
·突然改变运输方式?
然而,在生产安排就绪,货物即将出运之际,德国公司突然联系汕头公司表达了对货物的迫切需求,希望汕头公司能够将运输方式由约定好的海运改为空运,以便他们能够更快地将产品推向市场,并表示尾款及多出的运费会在到货后立即。
尽管这一变更并未形成书面协议,但汕头公司出于对合作伙伴的信任,决定满足德国公司的要求。
·货款未到,货已提走?
货物顺利出运后,汕头公司却发现货款迟迟未能到账。在焦急的等待和多次沟通无果后,汕头公司向货代查询,这才得知货物已经被德国公司提走。
汕头公司顿感不妙,在多方努力讨要货款无果的情况下,便找到Harry,希望评估一下案子,看看货款追回的希望大不大。
Harry接到咨询后,对德国公司进行了深入背调,并调取了对方的企业信用报告,分析后发现:
01、已提交破产申请
德国公司的账面只有巨额的债务和微薄的现金流,公司的经营活动已经难以为继,德国公司目前正面临着严重的财务危机,并且已经向法院提交了破产申请。
02、DP付款名存实亡
由于运输方式的由约定好的海运转为空运,让原本的DP付款方式变得名存实亡。
根据国际规定:
空运铁路等运输方式的所出示的提货单据,不具备同海运提单一样可作为物权凭证的性质,所以收货人仅需提供身份证明即可从货代处提货。
该类运输方式下托运人往往无法控制货权,因此汕头公司实际上已经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权,原本的风险控制措施变得无效。
03、合同变更未落实
汕头公司基于对德国公司的信任,未能将运输方式的变更和付款条件的调整落实到书面协议中。这种基于信任的“非正式沟通”,在商业交易中往往存在风险。当问题出现时,汕头公司缺乏书面证据来支持其主张,这在法律上造成了一定的劣势。
基于以上调查结果,Harry认为这笔交易,具备明显的贸易欺诈特点,鉴于德国公司已申请破产,汕头公司可以向当地法院申报债权,尝试挽回损失,但由于债权的瑕疵,大概率希望渺茫。
01、明确支付与运输条款
出口企业在与买方进行贸易磋商时,应充分了解各种支付条件和运输方式的利弊,并选择最符合双方利益的方案。
例如,海运正本提单可以作为物权凭证,确保出口企业在未收到款项前对货物的控制权。而空运、铁路等快速运输方式虽然能够缩短货物运输时间,但买方仅需提供身份证明即可提货,这增加了出口企业的风险。
因此,出口企业应与买方明确商定支付条件和运输方式,避免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矛盾和纠纷。
02、书面化合同变更
在合同执行过程中,如果双方需要对原合同进行补充或修改,出口企业必须要求买方提供明确的书面文件。这些文件应详细列明变更的内容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,以及变更生效的条件。
书面文件的签订不仅有助于明确双方的责任,也是在发生争议时维护出口企业权益的重要依据。
03、及时追偿货款
出口企业在货款回收阶段应采取积极的态度,一旦发现买方有延迟付款的迹象,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追偿。追偿工作越早介入,成功的可能性越大。随着时间的推移,买方的付款意愿和能力可能会降低,甚至可能通过转移资产来逃避债务。
出口企业可以通过第三方催收、信用保险、法律途径等多种方式进行追偿,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。
04、信用调查与风险管理
在与买方建立合作关系之前,出口企业应进行详细的信用调查,了解买方的财务状况、信用记录和市场声誉。
在合同执行过程中,出口企业还应持续关注买方的信用变化,及时调整自己的风险管理策略。